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6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执监16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孔振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淮仲裁字第00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淮安仲裁委员会(2017)*仲裁字第0030号裁决书]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惠更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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