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宝美园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0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33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4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系上诉人妻子),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宝美园艺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XX忠,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国,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敏,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绿公司”)、上海宝美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美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1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罗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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