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人民政府、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公益事业促进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8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2民初2394号
原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85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20036729450。
主要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公益事业促进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会长。
第三人:长乐市星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5***2079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人民政府、被告福州市长乐区市金峰镇公益事业促进会、第三人长乐市星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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