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峥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04
***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21民初635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696606。
被告:*峥嵘,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余建忠,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
被告:***,男,197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
营业执照号码:350100100005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云诉被告*峥嵘、***、余建忠、***、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余建忠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建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建忠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余建忠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一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