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0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202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东侧109区,组织机构代码69476848-6。
被执行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南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75375-X。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缴纳323968.5元至本院账户,扣除执行费4689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319279.5元,因此被执行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本院(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202执189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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