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08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4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国泰康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成、***,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五一南路西侧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6元,上诉人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4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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