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6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5676号
原告: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号******号。
负责人:文**。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国泰康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全部退还原告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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