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1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4执保307号
申请人: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18号24-9,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505427592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富豪家族(国泰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375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04执保408号执行裁定并冻结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现因冻结期限届满,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