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金辉华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4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783民初2304号
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金辉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成、***,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莲花路50号城北市场16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莲花路50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华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一分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三分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十分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东城分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正良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正良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辉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成、被告环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宇一分公司、环宇三分公司、环宇十分公司、环宇东城分公司、环宇正良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告金辉华公司申请撤回对环宇一分公司、环宇十分公司、环宇东城分公司、环宇正良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另作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辉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97105元及相应利息28660.5元(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请求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7月3日);2、判令被告*习武对被告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应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包开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要求被告环宇三分公司应向***偿付相关租金等债务,被告环宇公司对被告环宇三分公司应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判决生效以后,被告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没有按判决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案件由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月4日,法院在原告银行账户中扣划了397105元以清偿上述债务。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代被告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偿还债务后,已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向被告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追偿。鉴于被告环宇一分公司、环宇十分公司、环宇东城分公司、环宇正良分公司系被告环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依法应与被告环宇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同时,鉴于被告环宇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董习武作为其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就上述欠款,原告已多次向上列被告催收,但均未果。
另外,鉴于案件各方就涉案债务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住所地属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依法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为此,原告特依法具状法院,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判准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环宇公司辩称,1、关于原告追偿的本金部分,希望与原告调解处理;2、对原告的起诉,环宇公司的分公司及***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3、原告起诉主张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也没有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环宇三分公司、董习武未作答辩。
原告金辉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环宇公司对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环宇三分公司、***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包开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与环宇三分公司之间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二、环宇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租金390120元;三、环宇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钢管8671米;四、环宇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违约金78024元;五、环宇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金辉华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受理费8324元,减半收取计4162元由环宇三分公司、环宇公司负担等。金辉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包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金辉华公司没有按该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后该判决由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月4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扣划了金辉华公司银行存款397105元以履行上述判决中环宇三分公司、环宇公司、金辉华公司所负的义务。后金辉华公司向环宇公司追偿该代偿款项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14)包开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可知,环宇三分公司是环宇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办理营业执照,环宇公司对环宇三分公司在该判决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金辉华公司因对该判决所涉环宇三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被判令对环宇三分公司所涉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判决中扣划了金辉华公司银行存款397105元以履行上述判决中金辉华公司对环宇三分公司债务所负的连带赔偿责任,故自金辉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扣划银行存款397105元)之日对环宇三分公司取得追偿代偿款项397105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环宇三分公司是环宇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环宇公司应承担对环宇三分公司因金辉华公司行使追偿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金辉华公司请求被告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支付代偿款项397105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金辉华公司与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虽对代偿款项的利息没有作出约定,但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在金辉华公司代偿债务后没有将相关款项偿付给金辉华公司,客观上已给金辉华公司造成损失,金辉华公司请求环宇公司、环宇三分公司支付代偿款项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环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环宇公司的股东,其未能证明环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金辉华公司请求***对环宇公司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环宇三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项397105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习武对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一判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86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共1045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司徒艺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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