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金辉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3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金辉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号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审被告:郑婷,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华公司”)、原审被告**、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3民初230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讼标的为金辉华公司与***、**、郑婷之间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债权债务,金辉华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金辉华公司住所地,即开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和**及郑婷的住所地法院对涉案诉讼虽享有管辖权,但金辉华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开平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借款由金辉华公司支付给***,因此,***是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法律规定,金辉华公司起诉本案应当由***住所地法院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或**、郑婷经常居住地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或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公司和原审被告**、郑婷在二审诉讼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2012年5月21日,***出具《借据》,确认“今借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50万元整(叁佰伍拾万元),款项汇入:内蒙古湄港商贸有限公司,帐号:72×××02,开户行:中信银行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故此,金辉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350万元及相应利息,**、郑婷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案争议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金辉华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金辉华公司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郑婷的住所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故本案金辉华公司的所在地开平市人民法院以及***、**、郑婷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可以向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任一人民法院提起涉案诉讼,现金辉华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或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异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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