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社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7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24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4206528。
法定代表人:万月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2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3063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截至2018年7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他案已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8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隋智慧
书记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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