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6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6504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聚福村(村经济合作社房屋)。
法定代表人:缪跃良。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万月根。
原告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808元,由原告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桂振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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