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浩天联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48596号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F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时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与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华中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航信公司支付货款22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1日,华中公司与航信公司、北京浩天联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签署《设备购买协议》,约定:华中公司根据航信公司指定的设备参数、技术规格等条件向浩天公司购买设备,并将采购的设备出售给航信公司,购买价款为2568万元,其中首笔货款2200万元、质保金368万元。《设备购买协议》约定,华中公司应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向浩天公司支付首付款2200万元,航信公司在《设备购买协议》生效后届满6个月之日,即2015年6月11日向华中公司支付全部首付款2200万元,且该付款义务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不受浩天公司向航信公司交付设备任何影响。合同签订后华中公司按约定将2200万元首付款交付给浩天公司,但至今航信公司未向华中公司支付该笔设备款。故华中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中三方签署的《设备购买协议》涉嫌合同诈骗,且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35元,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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