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02民初6331号
原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韩文爱,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01日立案。原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原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