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民终2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回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锦绣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文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关于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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