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7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8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阳峰乡卢家。
法定代表人:*文波。
被执行人:*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庐山市温泉镇。
法定代表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8年3月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66362元,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36636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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