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22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周会春,男。
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阳峰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会春福与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会春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222执20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