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执行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1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22执9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九*市都昌县阳峰乡卢家。
法定代表人:*文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32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96700元。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开发所有的位于阳新县兴国镇观澜府邸商住楼5号楼2304、1404、304、404、504、1502、1602、1702、1802、1902、2002号房屋给付***、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欠***的债务,且已查封,但暂时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鄂0222执9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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