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4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阳峰乡卢家。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温泉镇。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2015)星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2015)星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指令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刘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熊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晏晨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