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辖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主任。
上诉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33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代理合同,从被上诉人的诉请中可看出上诉人也是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处“履行义务”中的义务是指合同中的特征义务。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的特征义务是提供法律服务,故被上诉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者系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特征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XXX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琪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苗一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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