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鸿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清申9号
申请人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鸿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鸿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案件预审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申请人在本院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前,自愿撤回申请,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鸿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姚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邹君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1沪0116民初18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6民初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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