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9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上海世钵吾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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