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15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敏,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敏,被上诉人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45元,退还上诉人山西福川制铁有
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段全会
代理审判员*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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