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8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123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303022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3元,减半收取5566.5元,由上诉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灿
审判员倪勤
审判员*远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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