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24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集镇。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与***(2018)浙0424执11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