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24执15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盐湖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382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289399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2018)浙0424执154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24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