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7619号
申请执行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姚丰村,组织机构代码:254083803。
法定代表人何耀光。
被执行人宁波兴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高峰村,组织机构代码:05382808X。
法定代表人**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兴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4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钧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