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202民初1854号
申请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二十五层至二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引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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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7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引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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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70377.44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申请人以其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车牌号码:桂B×××××、桂B×××××、桂B×××××)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70377.44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车牌号码:桂B×××××、桂B×××××、桂B×××××)作为担保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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