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21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住平果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马山县,住马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北部湾银行账号10×××19的存款764092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尧信用社账号17×××71的存款76409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