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08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1民初2878号
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光山县城牌坊路幸福村**号。
法定代表人:XX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光山县。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山县香江花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5元,减半收取计7688元,由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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