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县同禾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0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523民初696号
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新县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县同禾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县同禾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21042.55元;2、责令被告向原告按承包合同总价款2%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新县××集聚区九龙岭工业园区投资建厂。2013年9月28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新县同禾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新县××集聚区九龙岭工业园区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20日历天,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原告完成工程量的节点分期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积极筹措资金购买原材料,并组???人员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原告从进场开始,便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前期,被告向原告说明其在信阳注册公司时押了3000万元,注完册很快就可以将该款取出来,到时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想被告注册应该用不了多长时间,便继续施工,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每完成一个节点,就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说注册款很快就下来,要求原告继续施工。期期间,原告先后投资1000多万元将该公司的办公楼、高管楼主体完工,同时,将厂房基础钢构及相关基础设施进行施工。后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原告也无力继续投资,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14年12月份签订了《协议书》,终止双方原先签订的的《新县同禾堂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合计10021042.55元,因被??违约,致使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同意按承包合同总价款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终止合同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一共只是向原告支付了100万万元的工程款,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提起本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新县同禾堂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及2014年12月24签订的协议书。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双方商定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等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3、同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量款结算单,证明目的:该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0021042.55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认为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无法进行全部结算,因此工程款无法最终确定。
被告辩称,在施工里面有几个施工项目队,工程款无法清楚结算,我想在所有工程竣工后,再来结算,现在的结算清单不算是最终的结算款,我给原告结算的工程款里面还有我给施工队的施工款。由于被告会计的家庭原因,会计无法到庭,故无法提交证据(我支付工程款的票据,金额约为三四百万元),但我确实前后支付给了原告三四百万元工程款,应该抵扣原告主张的工程款。
原告表示如果被告拿出证据,证明确实支付了与原告工程有关的工程款,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通过对原告提交的《新县同禾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4年12月24签订的协议书??同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量款结算单进行质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9月28日,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县同禾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新县同禾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新县××集聚区九龙岭工业园区项目工程。2014年12月12日,原、被告经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0021042.55元。2014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自愿终止原合同,并进一步明确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被告还约定了被告付款的期限及被告按2.5%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如被告违反上述约定,还要按拖欠工程款总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对欠原告10021042.55元工程款无异议,并表示其已经付了三四???万元工程款,应该抵扣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只是由于公司会计的家庭原因无法提交证据。对此,原告表示如果被告拿出证据,证明确实支付了与原告工程有关的工程款,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经法庭释法,原告只要求被告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所欠工程款的总金额、以月利率2分给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表示同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位于新县××集聚区九龙岭工业园区原告已经完成的被告公司的建筑及相关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遂依法作出(2018)豫1523民初6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位于新县××集聚区九龙岭工业园区原告已经完成的被告公司的建筑及相关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被告新县同禾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21042.55元属实,被告理应给付。原、被告对合同违约约定了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该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法后,原告只要求被告以月利率2分计算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对被告主张的其已经支付三四百万元工程款,原告表示如果被告拿出证据,证明确实支付了与原告工程有关的工程款,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可待案件执行时一并结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县同禾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21042.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程款10021042.55元为计算依据,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月息2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26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共计83926元,决定由被告新县同禾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刚
人民陪审员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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