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04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佛平。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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