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07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68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佛平。
地址:龙川县老隆镇长安路二号。
本院受理原告**华诉被告***、***、龙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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