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16
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椒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楼葑镇东富路2号52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拓公路2898号14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尹德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本院(2014)台椒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立的台州昱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200000元。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院(2014)台椒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立的台州昱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牟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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