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20
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台执民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496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接受申请人执行人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案外人台州昱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本案申请人苏州亚盛家具有限公司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对上述工程款的财产保全申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台椒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该笔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台州昱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95744.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凡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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