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9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4214号
原告杨如喜。
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德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喜诉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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