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02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131号
申请人:***,男,1959年12月29日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永远村1组508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4)第80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7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4)第80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55,213.66元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经合议庭评议,终结七劳人仲字(2014)第8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字(2014)第80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姜海涛
执行员:付长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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