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省山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民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影,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伟,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山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省山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1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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