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6民初318号
原告:***,男,***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凤山镇水箐村委会水箐坝组,现住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马自治县勐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耿马自治县人,住耿马自治县。
被告:***,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耿马自治县人,住耿马自治县。
第三人: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耿马县孟定镇南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恒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00元,减半收取706.00元,由原告马恒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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