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凡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22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金商终字第2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尚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上海尚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5)金磐商初字第5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因本案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尚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20元,合计***53元,退还给原告上海尚凡贸易有限公司。
尚凡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诉讼主体是尚凡公司与中艺公司、***,涉及事实是中艺公司向尚凡公司买货及***提供担保;而***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涉及的主体是***与中艺公司,法律关系是刑事上的职务侵占关系,涉及事实是***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中艺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原审法院不能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东阳市公安局对*天龙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立案侦查,但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从涉嫌的职务侵占案由来看,是***与所属公司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尚凡公司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原裁定适用法律有误,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5)金磐商初字第515-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