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05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余民初字第3980号
原告: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环城北路134号2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都广场2幢252号。
原告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诉被告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艺公司起诉称: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中艺公司承接其位于杭州市临平北大街2号棋牌房、客房共计90间套整体装修工程。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工程质量保修条款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保修期,保修期限为装饰工程部分一年,防渗水部分二年,发包方将留竣工决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不计息)……保修期满保修金按合同要求在7天内予以结清。”2013年9月26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而后,经竣工决算,该工程总造价为3859519元,被告中悦公司按合同约定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现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已届满,原告中艺公司要求被告中悦公司按合同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未果。综上,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中艺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中悦公司理应按约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因被告中悦公司缺乏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诚意,原告中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悦公司返还其工程质量保修金192975.95元。
原告中艺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并进行相关约定的事实;
2.工程竣工报告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事实;
3.结算审核定案表一份,证明涉案工程总造价事实。
被告中悦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中艺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中悦公司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13年4月26日,被告中悦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原告中艺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杭州中悦商务酒店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艺公司承建杭州中悦商务酒店装饰、安装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棋牌房、客房共计90间套整体装修工程。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4月10日;竣工日期:2013年7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0日。工程质量标准:在双方确认工程总价的前提下达到国家装饰、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范围内固定总价:3430000元(甲供设备、材料清单里项目内容不在本合同造价范围之内)。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采用固定工程总价合同方式确定。风险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单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工程量按实调整。审计完成28天内支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95%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预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为装饰工程部分一年,防渗水部分两年,发包方将留竣工决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不计息),保修期满保修金按合同要求在七天内予以结清。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13年9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借款为3859519元。
本院认为,合同应依法履行。现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两年有余,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保险金192975.95元,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192975.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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