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0执6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针织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北秀蓝湾花苑5幢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181855.09元和案件受理费5760元。截止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杭州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维修款918144.9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杭州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0执6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