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鼎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衣学文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11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9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德庆,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衣学文。
委托代理人:**,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衣学文与原审被告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德庆,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
二、将此案发回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