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546号
申请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道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诉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再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