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华夏石材陶瓷商城精典石材经销处与***、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4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3民初1461号
原告:营口华夏石材陶瓷商城精典石材经销处,住所地,营口市华夏石材城***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鞍山路10-3号4层6号。
法定代表人:姚礼贵。
被告:大连理工营口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
法人代表:昌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华夏石材陶瓷商城精典石材经销处与被告***、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理工营口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营口华夏石材陶瓷商城精典石材经销处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华夏石材陶瓷商城精典石材经销处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65元,减半收取27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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