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3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2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69号,组织机构代码:71570XXXX.

被执行人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文昌街26-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66XXXX.

被执行人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17XXXX.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116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史新宁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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