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任道国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日期:

--

北京任道国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2-1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23325

原告:北京任道国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2222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任道国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圆通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01262XXXX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北京国际B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任道国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道策划公司)诉被告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河曲县住建局)、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道策划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中外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河曲县住建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道策划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设计咨询费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以日万分之三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7月25日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甲方与原告和中外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山西省河曲县滨河公园长城广场景观及施工图设计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完成滨河公园长城广场景观及施工图设计,约定甲方分二次付款给乙方,现原告已单独按照协议完成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协议约定的全部工作成果,被告接受原告的技术服务成果后工程已验收竣工结束,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第二次应当支付的98万元费用,同时按照协议第7条第1款规定,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综上,由于中外建公司怠于协助起诉,各方协商不成,原告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支持我方诉请。

被告河曲县住建局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中外建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方是因为之前三方签订了合同,不起诉我方没有办法起诉,但是实际上我方并非付款义务人,我方支持原告向第一被告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2725日,河曲县住建局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任道策划公司、中外建公司签订《山西省河曲县滨河公园长城广场景观及施工图设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完成滨河公园长城广场景观及施工图设计项目(面积约为4.5万平方米),主要包含“方案设计部分”和“扩初及施工图设计部分”两部分内容。关于设计咨询费,双方约定该项目最终折合人民币196万元,其中98万元在合同签订后、方案完成并提交给甲方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98万元在施工图完成并提交给甲方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并约定甲方有依照合同约定获取设计咨询成果的权利,乙方有依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的权利。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甲方应按应付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现任道策划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合同义务,河曲县住建局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第二笔款项付款义务。

庭审中,任道策划公司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证实河曲县住建局于20148月河曲县核算中心以建设局付设计费为摘要支付任道策划公司137万元,其中98万元系争议合同的第一笔费用。庭审中,任道策划公司提交其设计成果一份,中外建公司表示该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对项目成果做了部分工作,但同意将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收取的权利由任道策划公司予以主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转账记录、设计成果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河曲县住建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任道策划公司、中外建公司与河曲县住建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后,根据本案证据,任道策划公司与中外建公司依约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河曲县住建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钱款给付义务,现任道策划公司诉请要求河曲县住建局给付剩余98万元合同款项,符合合同约定,河曲县住建局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任道策划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第七条中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本院应予准许。考虑到上述合同签订后的2014年被告付款,本院判定自201511日起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应由河曲县住建局支付,直至付清之日止。中外建公司亦为合同当事人,其同意将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收取的权利由任道策划公司予以主张,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河曲县住建局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依法进行裁决。\n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任道国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计咨询费980000元。

二、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本主文第一条款项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北京任道国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2015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元(原告已预交),由河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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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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