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18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02民初565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祥,上海淞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
法定代表人:吴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珠、李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懿烜、姜博(实习),北京翀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祥、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被告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珠、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懿烜和姜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660元、营养费14340元、护理费(变更后)63516.64元、误工费95600元、交通费2440元、残疾赔偿金178612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护理依赖(变更后)4850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8843.40元、后续治疗费及辅助器具20000元、鉴定费2000元等合计(变更后)1004024.04元,被告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7日10时许,原告在河北省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施工中跌落地面摔伤,经诊断胸腰背部外伤、胸腰段脊髓损伤伴双下肢截瘫。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承包河北省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的设计施工,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工程后,其负责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无任何施工资质。河北省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至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被告***辩称:原告在工地受伤属实,是由于其个人过错不服从管理、在施工中未带安全帽和安全带造成的;我只是参与者,***是承包者,把我列为被告我不同意;***告诉我河北有工程让我和甲方签订工程协议,我让他提供公司资质材料,后来他告诉我已经同徐州公司签订协议了,由我提供资金施工,他与甲方要工程款。
被告***辩称:对原告受伤事实无异议,我是挂靠徐州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协议的,但整个工程全部转包给***,因此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与***不存在合同关系;涉案过程是***以我公司名义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合同,后***又将相关劳务承揽给***,***与***是劳务承揽关系,原告受雇于***;本案属于一般侵权,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权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原告伤残是其单方面委托鉴定,我公司不认可。
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将工程合法分包给徐州公司,徐州公司是施工方,如果原告的确在施工中受伤,应首先申请工伤由徐州公司赔偿,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原告丧失劳动能力尚未鉴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工程系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承包。2017年1月10日,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EPC项目经理部(甲方)与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工程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施工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约定:“十、甲方责任:1、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图纸,对乙方的深化设计图进行确认,并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监管乙方的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和安全。2、指定许敬全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现场相关的事务……。十一、乙方责任:1、根据甲方进度计划及时深化和完善设计图纸,安排设备及人员按时进场,并对进场施工人员组织质量、安全交底工作。2、严格执行国家、河北省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法规、条例和规定,严格按图纸精心组织施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要求。3、服从甲方领导及计划安排,在施工过程中要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施工中做到完料净场地洁。4、指定***为乙方现场代表,全权负责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同年1月15日,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资质挂靠协议》,由***挂靠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网架安装。后***又将该工程转交由无资质的***施工。2017年2月27日10时许,**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跌落地面摔伤。河北省南皮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1、胸腰背部外伤-胸腰段脊髓损伤伴双下肢截瘫;2、胸12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出院诊断:1、胸腰背部外伤-胸腰段脊髓损伤伴双下肢截瘫;2、胸12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3、第3、4胸椎压缩性骨折;4、胸2椎体骨折。**在该医院住院34天后,又于同年4月7日至7月8日在徐州市普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92天,7月8日的出院医嘱要求**继续康复锻炼,防止摔倒等意外发生。**医疗费全部由***支付。2018年6月20日,经安徽皖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胸腰段脊髓损伤、遗留双下肢截瘫肌力3级,属于四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鉴定费2000元。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三环村村民赵书义(1948年出生),配偶已死亡多年,共有五子,**是其小儿子。**为农村户籍,其子赵佳豪,2009年8月27日出生;其女赵梦婷,2002年6月21日出生。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认可的《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工程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施工分包合同》、《资质挂靠协议》、**病例、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安徽皖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原告系被告***因该工程临时雇佣工人,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存在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说的首先申请工伤问题,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未按施工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将工程转交由无资质的被告***施工且疏于管理,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资质出借给被告***,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工程总承包,对整个工程负有责任,不能因为分包公司有资质而免除其监督管理安全职责,其对分包工程疏于监管,违反了《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工程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对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四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本人已经无劳动能力,其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后续治疗费及辅助器具,待其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结合原告诉求及出院医嘱等,本院确认原告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3660元(30元/天×122天,按原告诉求122天计算)、营养费3780元(30元/天×126天)、交通费酌定2440元(20元/天×122天,按原告诉求122天计算)、误工费69021.90元(144.70元/天×477天,按建筑业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费404752.48元(132.88元/天×126天+部分护理依赖132.88元/天×20年×365天/年×40%,出院后属于护理依赖)、残疾赔偿金178612元(12758元/年×20年×7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622.20元(父11106元/年×11年÷5+子11106元/年×10年÷2+女11106元/年×3年÷2)、鉴定费2000元等合计800888.58元。原告上述损失应由原告自负30%;由被告***承担50%即400444.29元,被告***与被告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0%即160177.72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00444.29元,被告***与被告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0177.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负担7300元,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武
审 判 员  王玉琳
人民陪审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特别提示:
上诉费汇入宿州市财政局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银行转账须注明上诉费(缴费回执及时提供本院)。
虽然提交了上诉状,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费依请求数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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