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9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0996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翀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翀煜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6151641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外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鸿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鸿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5659号民事裁定,向*院提起上诉。
北京中外建公司上诉称,**在诉状中陈述的幕墙施工项目系南皮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南皮县项目)的一部分,南皮县项目由北京中外建公司总承包,该项目中的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工程由北京中外建公司依法分包给徐州鸿韵公司,徐州鸿韵公司为实际施工人,***为徐州鸿韵公司指定的现场代表。即便**的摔伤因工程所致,亦应由徐州鸿韵公司作为被告,***不是*案的适格被告。**虽在诉状中陈述***将工程转包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据北京中外建公司所知,徐州鸿韵公司并未将幕墙工程转包,故***不能确定为*案适格被告。即便***、***被列为被告,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及***的经常居住地在宿州市埇桥区。据北京中外建公司了解,***、***的经常居住地在徐州市。综上,鉴于*案被告的不确定性及实际经常居住地的不确定性,*案移送**受伤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移送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答辩。
***未答辩。
***未答辩。
徐州鸿韵公司未答辩。
*院经审查认为,**诉称其在河北省南皮县电子商务中心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施工过程中跌落地面摔伤,经医院诊断其胸腰背部外伤,胸腰段脊髓损伤伴双下肢截瘫,南皮县项目由北京中外建公司总承包,北京中外建公司将该项目中的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施工分包给徐州鸿韵公司,徐州鸿韵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实施施工,因***不具有施工资质,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957047.4元,北京中外建公司、徐州鸿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提供了***与徐州鸿韵公司之间签订的《资质挂靠协议》,***向原审法院递交的材料中亦自认涉案工程系其负责技术指导及垫付资金施工。从现有证据来看,***、***与*案原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院认为***、***是*案合格被告。因***、***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北京中外建公司虽然上诉称***及***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中外建公司上诉称*案应移送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玉
附:*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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