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6民初4543号之二
申请人南志强,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王克义,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涌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B座12层。
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郝春平,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志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郝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志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郝春平、**价值人民币1292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了(2016)京0116民初4543号、(2016)京0116民初4543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现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法庭提出反担保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查封、冻结,并向法庭提出了50万元的现金保证,案外人杨正光、杨进为上述反担保申请提供了担保物。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反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账户的查封,账户具体信息:1、户名: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账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苏州桥支行;2、户名: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账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白石桥支行;
二、查封担保人杨进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码为:×××京房权证丰私字第×××号,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杨正光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码为: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XXXX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
四、查封担保人杨正光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码为: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权第×××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唐小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皖玉